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 股票 盗卖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证监发字[199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各地接连发生股票盗卖案件,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 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任,防止此类案件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希 望各地证券经营机

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 股票 盗卖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证监发字[199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各地接连发生股票盗卖案件,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

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任,防止此类案件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希

望各地证券经营机构(包括下设证券营业)在从事股票代理买卖业务过程

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开

展业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操作,并对资金帐户

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建立密码等防范措施,使不法分子无机

可乘。

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教育其工作人员提高法制观念,加强工作责

任心,防止疏忽过失和内外勾结、营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并建立相应

的奖惩制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以明确和经常性的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防

止其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交易密码和有关交易资料泄密,并应尽量

动员其进行股票 委托 买卖的“指定交易”,即以本机构作为唯一办理委

托买卖的指定地点,以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在柜台委托、结算 交割 等过

程中的检查控制,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时应当仔细查验其身份证、股

东帐户卡等证件,一旦发现伪造的证件或有冒领的情况应立即停办有关

手续、冻结资金帐户并迅速通知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

机构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配备身份证验伪机,在查验证件时使用。该机

由公安部提供,各证券经营机构将所需数量上报证监会统一采购。(每台

价格100元,不含邮费)

五、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投资者新开设资金帐户并委托 卖出 从其他证

券经营机构购人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后,将其复印

留底,并应尽量与购人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联系核实后方可办理。

六、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

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帐户后,由

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提取。

  • 发表于 2020-12-0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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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股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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