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2月,我国股民数量已逾1.46亿。虽然不排除一些长期休眠户的存在,但是如此大数量的股民也是举世无双了。在我国目前的股市发展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的情况下,如何维护人数众多但却往往被忽视的股民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律师来说,能够为力量薄弱的众多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一种社会价值的体现。
鉴于A股的一贯表现,众多中小投资者都会有的困惑就是;“如果我炒股亏钱后,是否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是我们每一位投资者耳熟能详的八字真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在股市中的亏损都需要自行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投资者亏损后是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亏损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做出了详尽的指导,如关于原告资格的确认、诉讼时效规定、案件管辖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诉讼证据要求等,对于可能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三、结语
回到本文题目,答案就是在满足法律规定特定情形的条件下,投资者是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的,但是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方案我们建议投资者咨询律师,或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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